【民生之眼】已拆封不能成為拒絕退貨理由
□明 也
據央視財經微信公眾號報道,3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發布《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(一)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、責任主體認定、直播營銷民事責任、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,將于3月15日起施行。其中,司法解釋明確規定,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,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行使無理由退貨權。
在網絡購物中,消費者只能通過網頁上的圖片、視頻展示和文字描述了解商品,無法進行現場體驗。不少消費者遇到過網購的商品實物與商家描述不符的情況,申請退貨卻遭商家以各種理由拒絕?;诰W購的特點,如果不拆封包裹,消費者根本不知道收到的商品質量如何?是否符合預期?商家以已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的退換貨,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是赤裸裸的“霸王條款”。
《規定》對于“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”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,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,切切實實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商家不能再以“已簽收”“已拆封”為由拒絕消費者退貨;消費者可以放心拆封包裹查驗商品,大膽向“霸王條款”說不,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。

值班編輯:黃琪晟